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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监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下发的《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辽财社〔2004〕607号),将所筹资金全部存入县财政社保专户,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机构经办,财政监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合作医疗筹资中的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民自愿承诺的基础上组织收缴。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财政社保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和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后,由省财政厅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文件,通过省财政社保补助资金专户逐级划拨到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补助时间按参合农民报销之日算起。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拥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把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衔接工作
  各地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药费报销待遇,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针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实际,各地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使全省贫困人口参合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广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加强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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