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各县(市、区)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适宜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可全部用于大额医疗费用的统筹补助,也可兼顾小额费用的补助。已建立个人或家庭帐户的,要逐步减少帐户金额或予以取消,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能力。
各县(市、区)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报销比例,逐步取消二次报销。经测算,建议起付线为定点机构门诊次均费用的2-3倍,乡、县及县以上定点机构起付线分别在100、300、500元左右为宜。建议在乡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按1000元以下,1000-3000元,3000元以上3段划分为宜,在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按1000元以下,1000-5000元,5000元以上3段划分为宜。建议封顶线1-1.5万元为宜。各县(市、区)可通过调整补偿比例等方式,鼓励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降低诊疗成本。
建议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县(市、区)每年按3%左右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基金节余较多的试点县(市、区),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左右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试点县(市、区)管理。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可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要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据清单、项目清楚,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应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出据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三级医院就诊,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发生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选择部分相邻市、县(市、区)的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做为定点医疗机构,比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县域边界乡镇参合农民提供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