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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卫字[2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
  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使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对农民多予少取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普遍要求。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步伐,力争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建立起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6年在目前试点工作基础上,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业县(市、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参合率达到70%以上。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参加。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
  2、互助共济。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性质,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举办,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3、公开公正。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让农民有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服务便民。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让农民受益,使参合农民获得比较满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为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调动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省政府决定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原则上提高到年人均50元以上,其中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以上,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0元。省以上财政根据各市人均财力和农业人口比重状况确定参合农民年补助标准,沈阳市12元,鞍山市15元,抚顺市16元,本溪市14元,丹东市21元,锦州市24元,营口市21元,阜新市24元,辽阳市19元,铁岭市26元,朝阳市28元,盘锦市16元,葫芦岛市23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筹集。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可以分2年达到年人均50元以上筹资标准,但2006年要达到人均40元以上,且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不能低于2005年补助水平。大连市按中央财政确定的补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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