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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二)卫生厅审核认定。卫生厅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曾晓非副厅长任组长,办公室、人事、规财、基妇、医政、中医、疾控处、厅纠风办以及省卫生工作者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人员和认定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在审核认定前,将在辽宁卫生信息网上公示一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评选表彰工作做好、做细。各市卫生局应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的评选表彰工作,卫生工作者协会应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2005年8月10日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全省先进村卫生室”推荐表和“全省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附件4、5)打印上报省卫生工作者协会(一式三份),并抄报省卫生厅基妇处(一份)。
  联系人:辽宁省卫生工作者协会   孙学俭
  联系电话:024-23382648  传真:024-23382648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52号   邮编:110005
  联系人:辽宁省卫生厅基妇处    张玺春
  联系电话:024-23388016  传真:024-23388016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邮编:110005

  附件2:
“全省先进村卫生室”和“全省优秀
乡村医生”评 选标准

  一、全省先进村卫生室评选标准
  1、机构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具备甲级卫生室标准,具体要求:
  (1)房屋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2)诊室、药房、观察室、处置室、保健室五室分开;
  (3)药品使用符合省卫生厅下发的村卫生室用药目录要求;
  (4)预防、保健工作的基本资料齐全;
  (5)各项制度、各项登记、处方等规范齐备;
  (6)备有村卫生室必要的设备;
  (7)连续3年无医疗差错事故。
  3、功能建设
  (1)能以初级卫生保健为中心开展各项卫生工作,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2)突出的完成计划免疫及传染病、地方病等的防治及管理;
  (3)较出色的开展妇幼保健、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有计划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4)有效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急、重、危病人的初级救护和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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