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将试点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进试点县(市)医疗卫生服务网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保健工作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供必备条件。
各县(市)要按照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每个乡镇要设立一所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卫生机构。所在乡镇设有卫生院,并能正常运营的,该机构可设在原有卫生院;所在乡镇未设卫生院,或卫生院不能正常运营的,应设立一所防保型的乡镇卫生院。对防保型乡镇卫生院,各市、县(市)政府要在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安排上予以保证。要对政府举办的现有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整,按照机动车行程30分钟内获得乡级诊疗服务的可及性标准,设置若干所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偏远)乡镇卫生院。
鼓励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推进乡镇医疗机构的社会化进程。各地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从当地实际出发,整合乡级卫生资源,构建社会化的乡镇医疗服务体系。
各市要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支援目标,落实支援措施,确保对口支援取得预期效果。
十五、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各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民就医需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医疗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十六、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严格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标准,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