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探索手续简便的报帐方式
各试点县(市)要探索简便易行方便农民的报帐方式。农民在县(市)、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也可采用先由农民个人付费,然后定期按规定程序和报销比例报销的给付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十三、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处。各地应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试点县(市)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县(市)、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为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透支风险,各试点县(市)可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用于抵御超支风险。
十四、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