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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八、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试点县(市)要根据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数额。农民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及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符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04]102号)有关规定执行。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低于20元。综合考虑财力水平和农业人口数量等因素,省财政对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2元,对锦州、葫芦岛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0元,对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8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财政补齐,并及时到位。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推进。
  九、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
  要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各地区应逐步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周期与财政年度一致起来。地方各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下拨全部补助资金。
  十、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
  各试点县(市)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基层积极创新。合作医疗基金可全部用于大额医疗费用的统筹补助,也可兼顾小额费用的补助。选择兼顾小额费用补助模式的,可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帐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费用的报销。个人缴费划入家庭帐户的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十一、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各试点县(市)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合作医疗基金的给付率应控制在60%-80%为宜。各县(市)可通过调整补助比例等方式,鼓励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降低诊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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