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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216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2006年修订试行)〉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68号)及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填报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分为年报表和月报表两类。年报表由市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根据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上报数据填写,要以电子邮件和报表形式上报省卫生厅农卫处,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电子邮箱:。 月报表现阶段采取网上直报方式,原则上由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直报,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无法实现网上直报的由市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网上代报,于次月10日前上报。月报表网上直报网址:http://218.25.29.1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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