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352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10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2004-2010)》,省卫生厅将于2006年8月至10月开展我省初级卫生保健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深入了解各地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辽宁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2004-201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巩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取得的成果,为全面完成《纲要》和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推动《纲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落实。
二、评估范围
全省各县(市)和设有乡(镇)建制的区。
三、组织实施
各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评估指标,负责组织自评和复核。参加评估的县(市、区)先自评,并填写《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核。省卫生厅每市抽取一个县(市)进行复核,每县(市)抽取3乡9村进行评估。
四、时间安排
2006年7月下旬,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期评估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处(科)长,各评估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培训主要内容是讲解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
2006年8月1日至8月20日,各市组织自评和复核。
2006年8月21日至9月10日,省卫生厅组织抽样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评估是《纲要》颁布实施至中期的首次评估,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按时完成,并准确、客观地反映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展情况。要以评估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任务,推动农村卫生工作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