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爱卫委字〔2007〕1号)
各市爱卫委,沈铁、辽河油田、东北民航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爱卫委各委员部门:
为更好的贯彻和落实《全国爱卫会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爱卫会发〔2006〕4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辽宁省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辽宁省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做好我省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确立的健康促进总体目标,以提高农村群众健康素质为出发点,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开拓创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注重实效为工作原则,大力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大力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大力消除农村病媒生物,积极营造健康、优美、和谐的农村居民生活和居住环境,提高农民卫生、健康、文明素质,为辽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增强农村的综合竞争实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做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原则
(一)农村爱国卫生工作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乡镇政府和村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各级爱卫委委员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积极参与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爱卫委办公室负责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沟通、技术指导、评估表彰等职责。
(二)农村爱国卫生工作要通过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等活动,带动和促进农村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防病措施实施,促进全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卫生创建活动要循序渐进,各地要选择条件较好的镇、村开展试点,取得工作经验后,再逐步推广。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评估机制,省市县设立卫生创建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开展创建活动的县城、镇、村进行规划审评,对活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对规划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对达到卫生创建标准的县城、镇、村予以命名表彰,授予相应级别的“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荣誉称号。获得称号的镇、村制订新一轮创建规划,继续开展新级别的创建活动。没有通过评估的镇、村,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规划,继续开展创建活动,再次接受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