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建设较为完善,方案设计较为合理,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不低于同期本省和全国平均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4、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筹和组织管理。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基金使用率与同期本省平均水平相近,没有透支现象。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有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规范。经办机构编制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工作规范,服务满意,人员经过培训并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科学管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县域内住院补偿实现出院即报,方便参合农民。农民参合情况和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
6、农村医疗机构的购药渠道规范畅通,药房管理规范,辖区无重大假劣药品案件发生,药品储存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无过期药品、失效药品。
7、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原则框架内,在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成功经验,对其它地区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农村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连续1年以上,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本人的工作和建议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平稳运行起到重大作用,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2、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奉献精神,热情为参合农民服务,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3、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抵制各种违章、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广大参合农民利益。
4、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较高的业务工作水平。
三、评选程序
按照逐级推荐审批原则,各市、县及各有关单位,根据评选标准自查自报,经市新农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12日前向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省直相关部门直接推荐),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表彰。
四、表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