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辽人字〔2007〕41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缓解和解决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2004年台安、桓仁等5个县相继启动试点工作,2005年每市选择一个县(市)扩大试点,2006年10月1日,全省44个县(市)、42个涉农区和11个涉农开发区全部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覆盖农业人口2154.35万人,参合农民1818.98万人,参合率84.4%。截至2006年底,共补偿参合农民397.35万人次,受益人口比例为21.92%,受益农户比例为70.13%;补偿资金支出3.9亿元,参合农民住院补偿金额占住院总费用的27%,患大病的参合农民年累计可获得1-1.5万元的补偿,有效地缓解了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和好评。为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县(市、区)在2006年第二季度前启动的县中推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在各市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经办机构、服务机构中推荐,原则上省直各相关部门推荐1-2名、市级推荐3名、县(市)推荐2名、区(开发区)推荐1名先进个人。拟表彰先进县(市、区)26个,先进个人194人(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县评选标准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组织机构健全,部门分工协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参合人数属实,无强行下任务、定指标和为农民垫交、代交自缴费用的现象,农民缴费筹资及时到位,农民参合率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