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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9日)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兰政发【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兰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兰州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和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第四条 督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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