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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9修改)

第七章 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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