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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4]383号)


各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21日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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