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约处理
(一)协议供货商的违约处理
协议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市财政局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承诺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未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折扣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未相应进行价格调整的;
(7)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8)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9)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单位的违规处理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擅自从协议供货商以及中标产品范围外采购的;
(2)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拆单采购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无故拖欠货款的;
(5)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的;
(6)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7)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工作建议,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反馈。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网址:
(http://www.ccgp-liaoning.gov.cn/xygh/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