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火电厂和煤矿区的多层建筑基础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
湖滨区、开发区、陕县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渑池县、义马市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灵宝市、卢氏县从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渑池县、义马市要大力发展煤矸石、粉煤灰项目;灵宝市要充分利用好黄河淤泥制砖项目;陕县要发展粉煤灰、黄河淤泥制砖项目;卢氏县应发展砼灰土砌块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注意抓好应用示范工作,建设一批具有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要求,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的总量调控计划,逐年递减实心粘土砖产量。同时,要制定实施好本地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停产复耕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中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根据原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规定组织认定。要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6号)规定,淘汰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