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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三政〔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三门峡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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