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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八)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坚持内部挖潜,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要在盘活存量上下工夫,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设用地指标折抵、置换,推进用地方式的多元化,以缓解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同时,积极推行节约用地,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和超过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要核减用地面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用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淘汰和限制项目的审查,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浪费土地。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工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大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最大限度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使用效益。
  六、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十九)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各县(市)、区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监督用地单位依法足额并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当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应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因征地而导致少地,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农民,也应参照上述原则予以妥善安置。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最高标准执行,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凡安置方案不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凡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或补偿安置不到位的县(市)、区,要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防止新的拖欠、截留和挪用现象发生,从源头上防止损害农民利益。
  (二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当地政府应留出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或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征地补偿费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行入股分红安置等。
  在城市规划区外,对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少地的农民,当地人民政府应以农业安置为主要形式,使他们有稳定的生活保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用其他安置方式。当地确实无法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实行移民安置。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重新择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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