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要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改革力度,引入市场机制,运用价格杠杆调控用地需求,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凡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确需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价;凡经营性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用地单位同时对同一地块提出用地申请的,一律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严禁暗箱操作,力争实现土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对一些住宅、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拍挂;完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规范和约束土地二级市场。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必须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当地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严禁以零地价作为优惠条件招商引资。收购储备中心要时刻关注二级市场,发现低于市场价交易的,代表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增加政府土地储备,提高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能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积极创造条件将工业项目用地纳入公开出让的范围,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基金制度。
(十六)严格执行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兼并、重组等改制中,土地资产要单独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企业改制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旧城区拆迁改造中,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也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七)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尽快编制、公布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落实“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一户多宅等多占的宅基地进行清理,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凡村内有空闲地可以使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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