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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报批,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应提供控制性规划;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项目名单。建设项目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不得圈占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省政府批准、核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
  (十二)严格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征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项目选址。
  对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或补偿安置不到位、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浪费的县(市)、区,要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十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并按法定期限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单位应将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供应与使用等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核查。
  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十四)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现状调查,对已批末供、已供未用、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制定盘活措施。对新上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存量土地的,不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对存量建设用地未使用或土地利用效益不高的县(市)、区,将相应核减或暂缓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末全部供应给用地单位的,不再受理新的建设用地申报;两年内未供应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市)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出后一年内未开发建设的,动员收回并重新处置;两年内末开发建设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闲置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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