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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分类下达,各县(市)、区不得擅自突破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安排我市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重点项目,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空心村”、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整治出的土地和新开发的土地,要纳入计划管理,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实施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具体意见使用。
  (七)认真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建设用地指标、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等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三、采取得力措施,严格保护耕地
  (八)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可委托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实行专户管理,严禁减免和挪用。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整合耕地资源,对属于中低产田的基本农田实行集中连片整理,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继续开展“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三项整治,加大工作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增加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的验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把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关,切实把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九)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修改或调整,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布局。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或调整、建设占用等导致基本农田减少的,要及时进行补划和验收。对占用基本农田并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省定最高标准执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备案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基本农田的依据。
  (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按比例就地分成划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凡拖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县(市)、区,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批。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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