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决定,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把《决定》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市耕地数量少、质量差的基本市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市市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进一步提高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认真搞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各项指令性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修编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等行业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各专项规划。
(五)严格各类规划的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国家、省重点项目除外),建设用地报批不予受理。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管理,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内容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即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省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开发区建设发展用地应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