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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全市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全市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知
(三政〔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不断成长壮大。2004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增加值93.44亿元,增长21.2%,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3.9%,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和高素质民营企业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发〔2003〕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个体、私营企业,自然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
  (二)评选名额:拟表彰民营企业50家,其中前20家授予明星民营企业称号,其余30家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号;拟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参选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尊重知识、尊重科学,注重管理和体制创新;
  3.坚持以人为本,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2004年1至12月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二)优秀民营企业家参选条件
  1.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
  2.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重视科学技术开发和管理创新;
  3.坚持以人为本,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员工的社会保险等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连续3年以上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在企业经营决策中业绩显著;
  5.2004年1至12月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2002-2004年)较快增长,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另外,对一些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产品填补国内外空白的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其个人素质、专业水准、管理能力突出的,上述经济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各县(市)、区上报可适当放宽条件的优秀企业家最多只能有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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