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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建立法院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管辖规定,依法受理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当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申请,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市城市管理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市城市管理局的申请,对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三)建立行政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市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相关机关不当行政行为,经相关部门抄告而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各级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挂市公安局特勤支队第五大队牌子,规格为正科级。专项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实行市公安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双重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公安业务指导、协调配合治安及刑事案件办理、干警警衔及档案工资管理等工作。对干警的考核、任免,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意见,由市公安局办理有关手续。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干警的行政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所属的三门峡市城建监察大队和市城管委所属的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人员、资产整体移交市城市管理局,名称不再保留。
  (三)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挂市城市管理局湖滨区分局牌子,实行湖滨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双重管理,人员经费和设备更新经费原渠道不变。湖滨区政府负责行政领导,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市城市管理局湖滨区分局党政领导班子考核、任免,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意见,由湖滨区办理有关手续。市城市管理局湖滨区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湖滨区城区环境保洁及垃圾处理工作,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行使一定的城市管理行政职能和行政处罚权。
  (四)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挂市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牌子,管理体制参照市城市管理局湖滨区分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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