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执法队伍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审;受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和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协调科
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收集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和管理秩序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整改意见,并跟踪协调落实。
(五)市容管理科
负责城区内市容的综合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市容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办理涉及市容管理(户外广告规划及设置等)、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组(监察室)。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
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供给。
四、直属行政机构
成立市城市管理局第一、二执法大队,规格均为正科级。使用事业编制70名,其中领导职数6名(含大队长2名、副大队长4名)。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除接收原执法队伍中的工勤人员外,不得调入工勤人员。
第一、二执法大队,均以市城市管理局的名义开展执法活动。主要职责是:负责分管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法工作,负责相关赔偿金的代收工作。两个执法大队的具体执法区域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需要划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公安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机制。成立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配合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案件,应按涉嫌妨碍公务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警察大队要按程序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此外,对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重大执法活动,经市城市管理局与市公安局联系,由市公安局决定增派警力予以配合,或由两家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的执法保障措施。市公安局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对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办理有关案件的查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配合办理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