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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政办〔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组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在城区内负责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政府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指导各县(市)相应的城市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内(包括湖滨区、开发区城区,下同)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负责城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必要时可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负责局属行政执法队伍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四)负责受理城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城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的城市管理行政职责。负责城区内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审核工作。未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户外广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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