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阶段(2004年12月底至2005年1月初)。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005年1月3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发改委、工商局、电业局负责对各地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赵光超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发改委、工商局、电业局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电力生产治安秩序联席会议。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发改委、工商局、电业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二)加强重点案件侦破和督办。各县(市)、区也要对2003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重点确定在本地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市公安局、电业局重点要对在全市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进行挂牌督破。
(三)清理整治销赃市场,封堵销赃渠道。整顿销赃市场要与打击工作同步开展、相互策应。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改变一些地方收赃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周边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聚集的局面。对专门到电力网线沿线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回收公司或企业,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无照经营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要坚决取缔。要建立非法收赃企业和负责人“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涉嫌收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展示党和政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决心和信心,震慑犯罪、鼓舞群众,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用电、共同护电的意识,积极支持专项行动,主动同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案件多发地区要与电力企业共同研究建立长期的举报制度和奖励措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涉电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主动开展打击和防范工作提供帮助。
(五)依法惩处涉电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已就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问题启动了司法解释程序。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协调检察、审判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一批重大涉电犯罪分子。对不够刑事处罚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要劳动教养。对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站点,属一般违法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