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试行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局集中行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2004〕64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推进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在市区试行部分城市管理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局集中行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和城市道路、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文化(新闻出版)等七个方面涉及城市管理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共计29项,见附件),自2005年1月1日起,由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集中行使。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今后国家或省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七个方面已划转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亦由市城管局集中行使。
二、2005年1月1日前原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已经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仍由原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城市管理部门(单位)不得继续行使已由市城管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如果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市政府部门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仍继续履行相关的城市管理行政职能(不含已划转的部分城市管理行政职能),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管理制度,办理有关审批及发证手续,监督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市城管局在对破坏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地、树木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需赔偿损失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或征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责令当事人赔偿,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赔偿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移交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
五、撤销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城市管理协调职能由市城管局承担。
六、在市区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逐步完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