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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其他场所或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气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检测后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施工中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五)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应当作为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
  (六)各级安监部门、公安和消防部门应当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三、强化责任,依法推进防雷减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执法队伍,加大防雷减灾执法、检查力度。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把防雷安全列为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二)气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
  (三)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存在雷击事故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应责令被检单位按照防雷检测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排除雷击隐患。
  (四)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气象部门对雷电灾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严禁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隐瞒不报,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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