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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安全事故发生,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市地处豫西丘陵山区,地形地貌复杂,雷电灾害频繁。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延伸,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防雷减灾工作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防雷减灾纳入到安全和减灾工作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各级气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搞好我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二、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禁止没有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以及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由当地气象部门负责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查验气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程序之中;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查验气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未经气象部门审核批准,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工程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当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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