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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诚信建设实施纲要》和《广东保险业2005年诚信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13、各单位、各级机构要始终不渝地把行业诚信建设作为新时期行业发展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把它纳入发展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各项工作。广东保监局成立广东保险业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广东保监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诚信建设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成员,负责整个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广东保监局办公室,负责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掌握动态、检查督导、考核评比等。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也应相应成立诚信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诚信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
  六、保险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14、保险监管部门要以身作则,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执政理念,监管就是服务。监管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时必须信守诺言,做到统一、公正、合理,提高公信力和运作效率,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二是转变管理方式,做到政务公开。以办公自动化、信息化为突破口,建设“电子政府”,公开政务运作过程,公开信息资源,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规则、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三是转变权力观念,强化法制意识。监管部门职能的发挥必须依靠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既不能“越位”,又不能“缺位”和“错位”。当前,一方面要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标准,对监管部门进行“限权”;另一方面要增强责任意识,本着对行业、公众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以真抓实干的作风和实实在在的政绩取信于民。
  15、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遵纪守法是诚信建设的基础,是各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和不言自明的责任,是公司经营和发展最起码的要求。一个不遵纪守法的公司,不可能有长远的发展。
  16、要完善保险监管制度。推行失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成本。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同时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鼓励成立种类完全的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公司。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坚持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把分散的、能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整合和联网管理,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方便保险消费者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也方便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17、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企业诚信文化。在市场经济中,诚信就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重视诚信的教育与宣传,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鼓励保险从业人员以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18、保险公司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使公司员工和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代理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要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在公司管理中贯彻以诚为先的原则。要严格上岗要求,提高代理人总体素质,对员工、代理人进行经常性的爱司、爱岗教育培训。建立内部诚信记录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失信的员工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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