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在发生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新任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第六条 统计责任人和统计联系人应相对稳定,避免频繁更换。

第三章 报送管理

  第七条 监管报表的报送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和不定期报。分析报告的报送频度为:季报和不定期报。具体报送时间以广东保监局的发文为准。
  第八条 监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为下一季度的前10日内,与月报一并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和不定期报按照广东保监局规定的时间报送。
  上述月报、季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第九条 统计信息中报表的电子格式由广东保监局设置,各省级保险机构应按照既定的格式进行报表填报,不得作格式上的改动;如报表格式确有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地方,应联系广东保监局对报表格式进行修改。
  第十条 分析报告的内容应按照广东保监局要求,对保险机构在特定期间内的业务情况、财务情况、机构建设情况、重大经营事件等情况予以披露和分析。
  第十一条 如省级保险机构在报送统计信息上存在客观困难的,应提前与广东保监局联系;必要时,广东保监局将要求省级保险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各省级保险机构未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的,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规定进行监管谈话,或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