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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7]228号)


驻粤各保险机构:

  为完善保险统计管理制度,规范我省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各保险机构上报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保险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保监局辖区内的省级及省级以下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统计信息是指保险机构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四条 省级以下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信息统一由省级保险机构负责汇总、校验和报送。
  第五条 各省级保险机构应指定统计责任人和统计联系人,并报广东保监局备案。
  统计责任人应由省级保险机构班子成员担任,统计责任人对报送广东保监局的统计信息的质量负责。
  统计联系人应由省级保险机构作为统计联系部门的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与广东保监局联系日常统计信息报送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整地报送各类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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