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3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5]159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
今年以来,因过去盲目增设分支机构而提出撤销其分支机构和营销服务部的行政审批申请不断增加,这不仅暴露了我省部分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缺乏科学性,同时也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带来极大不便,从而严重影响了公司品牌和行业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的管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撤销机构要切实保护客户利益。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投保、咨询、理赔等服务的重要场所,其撤销除应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以外,还应详细分析客户的分布、售后服务的跟进等因素,不可盲目撤销,影响客户的合法权益。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寿险公司在同一县(县级市、区)只设有一家服务机构的,在所有保单保险责任结束前不得撤销或擅自停业,必须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对保单的维护与售后服务。
二、加强内控建设和分支机构管理。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所属机构的运转情况,切实加强内控建设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对处于停滞状态且人力和场所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清理并办理撤销手续。
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撤销流程。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撤销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的要求,持申请文件、总公司批准文件、总公司意见书、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等材料向我局提出申请。其中,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理由应合理充分;业务后续处理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并注重维护客户利益,至少包括如何进行迁址公告发布、如何发放客户通知书以及如何进行保单的后续跟踪服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