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
驻粤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夯实保险统计基础,全面推进保险统计工作,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服务,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25号)要求,我局将于2006年4-9月期间开展广东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本次检查分为公司自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现就公司自查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分支机构。
二、自查内容
(一)统计内控制度情况。主要自查本机构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统计帐证健全情况;本机构统计部门、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和统计人员设置情况;本机构组织统计培训情况等。
(二)统计信息质量。对照本机构经由总公司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全科目报表数据,自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备性和完整性情况。主要包括报送的本机构的数据是否有遗漏,省公司、中心支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相符;帐表是否相符,原始凭证、台帐和有关报表是否一致等。
重点自查以下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产险公司:机构数、人员数、保险金额、签单保费及分险种签单保费、保费收入及分险种保费收入、批单保费、赔款支出及分险种赔款支出、应收保费及分险种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手续费支出、准备金等;
2、寿险公司:机构数、人员数、营销员数、保费收入及分渠道保费收入、趸交和期交保费收入、其他应收款、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佣金支出、准备金等;
(三)统计管理方面。主要自查本机构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本机构统计检查开展情况等。
三、自查指标统计区间
在2005年全年、2006年1季度统计区间内,各保险机构自查统计信息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省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即日起组织辖内保险机构开展统计自查工作,及时向辖内各中心支公司反馈其2005年全年、2006年1季度统计区间经由总公司报送保监会信息系统的全科目报表数据,并督促其认真做好统计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