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日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10-25个之间。
(四)每日执行多次的业务或事项,全年10000次以下的,抽样量应保持在25-50个之间;全年10000次以上的,抽样量应保持在50个以上。
第四十四条 指标分析。应收集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结果指标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比分析和趋势分析,从而对内控目标实现情况做出评价。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对内部控制的过程和结果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等级。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标准分为500分,其中:内部控制环境100分、风险识别与评估100分、内部控制措施100分、信息交流与反馈100分、监督评价与纠正100分。上述五部分评价得分加总除以5,得到过程评价的实际得分。
第四十七条 在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时,应按照第三章评价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三个方面展开,转换为具体评价问题,并根据测试情况对被评价项目进行评分。
第四十八条 初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须对所有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进行评价。再次评价时,至少应包括:承保、理赔、报备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执行、保险单证印鉴控制、财务会计控制、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计算等方面。其他活动在每三次再次评价周期内应至少覆盖一次。
第四十九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已被充分识别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二)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被规定并遵循要求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三)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实施和保持,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四)在满足前三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在实现风险控制的结果方面,控制措施有效且适宜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条 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到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了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评价项目总得分= 所有适用项目得分/(评价项目总分-不适用项目总分) ×100%
单项分值小计和总分分值有小数时四舍五入。
第五十一条 若涉及到需要采取抽样测试确定评价结论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一)如果在抽样范围内未发现违规,该项评价得满分;在抽样范围内,发现两项以上违规(含两项),该项评价不得分;仅发现一项违规的,应扩大一倍抽样,在扩大抽样范围内未发现新的违规的,可得该评价项目分值的50%,在扩大抽样范围内又发现新的违规的,该评价项目不得分。
(二)发现险情或事故的,直接扣除该评价项目的分值。
第五十二条 内部控制的结果评价。结果评价主要评价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这些指标的量化评价可以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十一项指标:
(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