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缺陷报告与持续改进。对持续性监控、独立评估及监管部门评价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持续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形成和反馈等步骤。
第三十四条 评价准备。
组成评价组。评价组应考虑组成人员的背景和能力。必要时,可聘请业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
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本次评价的目的、范围、准则、时间安排和相应的资源配置。
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主要包括评价问卷、抽样计划、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等。
在现场评价前应先与被评价机构建立初步联系,以便确认有关评价事项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 评价实施。评价组应按照既定的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在评价实施中应就评价组内部以及评价组与被评价机构之间的沟通做出正式安排,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与评价目的、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根据评价方案对被评价项目进行测试,对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和分析,并予以记录。
评价实施的具体方法见第四十条至四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评价报告形成。评价组根据评价实施情况,撰写评价报告,应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一)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现状、存在问题及趋势分析。
(二)同类产险公司比较。
(三)监管建议。
(四)可能的谅解因素。
第三十七条 评价反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应与被评价机构管理层沟通,以核对数据,确认事实,并就评价中的问题征求意见。
第三十八条 广东保监局及其委托机构根据评价报告,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评价结论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发送被评价机构,限期整改。同时,评价结论应报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是为实现评价目的,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分析和评价而采取的技术和手段的总称。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
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应了解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确认评价范围,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程度,然后决定实施测试所采取的方法。
实施测试和分析。实施测试和分析是在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与绩效。具体可以采取符合性测试和指标分析等,其中,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对内部控制结果评价,主要采取指标分析法。
第四十一条 了解内部控制体系。了解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通过询问、查阅、观察、流程图等方法进行,以初步评价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第四十二条 符合性测试。符合性测试是获得评价证据以证实内部控制在实际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即相关规定在实际中是否被一贯执行,控制措施能否达到控制目的,控制措施是否恰当。符合性测试分为两种形式:
(一)业务测试,即对重要业务或典型业务进行测试,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检查,确认有关控制点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认真执行,以判断内部控制的遵循情况。
(二)功能测试,即对某项控制的特定环节,选择若干时期的同类业务进行检查,确认该环节的控制措施是否一贯或持续发挥作用。
符合性测试的具体方法包括抽样法、穿行测试法、证据检查法和压力测试法等。
第四十三条 测试抽样。抽样样本取决于被评价机构或被评价项目的风险、业务频次、重要性等。可在根据业务频次抽样的基础上,结合被评价项目的风险和重要性进行调整。
根据业务频次确定的抽样量参考标准如下:
(一)每月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2-6个之间。
(二)每周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4-10个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