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驻粤各产险公司:
为促进我省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管,现将《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财产保险风险,保证广东(深圳除外,下同)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其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我国的《
保险法》、《
公司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四条 产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五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保监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广东省各产险公司要建立内控建设和运行状况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产险公司应及时将外部审计、内控运行的重大事故、内控制度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上报广东保监局,以便于广东保监局及时掌握公司内控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参考。
第七条 广东保监局将建立与产险公司内部稽核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各公司内部稽核负责人召开内控建设和运行状况分析会,及时掌握各公司内控制度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内外审情况及其整改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监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各公司内控建设提出具体指导和要求。
第八条 广东保监局将结合产险公司的经营实际和各地市场状况,研究制定产险公司内控的监管要点及其标准,将公司内控的薄弱环节作为监管重点,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测评。
第九条 广东保监局将主要依据对产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检查和测评结果,并将信访投诉、专项检查、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外审意见等作为有效参数,建立一整套内控建设的指标体系和评分规定,量化各项考核评估内容,最终对被检机构提出初步的评估意见和评定等级。把产险公司内控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出现内控的重大事故等作为机构设立审批、验收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审批工作的参考条件。
第二章 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十条 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产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二)促进产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其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促进产险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