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落实《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保险营销员的队伍建设,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根据《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
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广东省辖区内(不含深圳,下同)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目的
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是我局落实《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规范保险营销员营销活动,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保险营销员的诚信状况,了解保险营销员的专业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展业证书的发放和换发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保险营销员应当取得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从发文之日起,各保险公司要对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及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对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对尚未取得《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各产、寿险公司要尽快向其补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对持有旧版展业证书的保险营销员,各产、寿险公司要向其换发新版展业证书,并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展业证书的旧证换发工作。从2008年4月1日起,各保险营销员不得使用旧版展业证书进行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