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07]146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记载及管理做了新的要求。为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
从2007年9月1日起,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再区分正本和副本,其记载内容包括: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编码;
(三)营业地址;
(四)代理险种;
(五)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六)有效期截止日;
(七)发证机关。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未发生变更的,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如机构名称或机构编码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广东保监局更换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变更
结合
《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对保险兼业代理申请材料作如下修改:
(一)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代理险种时,应提供《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
(二)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应提供《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机构清单》(详见附件2);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时应提供《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详见附件3);申请补办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补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详见附件4)。
(三)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所提交的《申请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5);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所提交的《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6)。
(四)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时所提交的《许可证变更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7),申请补办许可证时所提交的《申请补办许可证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8);申请许可证换证时所提交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及《申请换发许可证机构清单》内容有所修改(详见附件9、10)。
从2007年9月24日起,各保险公司、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许可证内容等保险兼业代理审批事项时,均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修改后的材料。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申请,我局将不予以受理。
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事项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二)各保险公司应对所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进行全面清查,对有效期届满的,应及时代为申请换证。
(三)银行、邮政局等省级机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对下属机构或管理机构的许可证内容应进行登记管理,对有效期届满的,应及时申请换证。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我局将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有效依据,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
《办法》的要求,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本原件置放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遗失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南方日报》、《中国证券报》或《中国保险报》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并向广东保监局重新申领。
(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使用过期或失效《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六)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此文转发所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
2、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机构清单
3、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
4、申请补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清单
5、申请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清单
6、申请增加代理险种机构清单
7、许可证变更机构清单
8、申请补办许可证机构清单
9、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10、申请换发许可证机构清单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1
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
代申报保险公司:
序号 | 机构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营业地址 | 拟代理险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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