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三门峡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
(三政办〔2004〕67号)
陕县、灵宝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三门峡市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实际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陕县2003年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3〕3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将三门峡惠能热电公司200MW热电联产扩建项目建设所在区域(三门峡惠能热电公司现厂区内)由《三门峡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中划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调整划分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望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