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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门峡市矿产资源规划(2001-201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三门峡市矿产资源规划(2001-201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办〔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矿产资源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完成,并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为认真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矿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是加快工业发展的重要依托之一。《规划》的实施,将为依法对全市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站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以实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规划》实施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项目,建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勘查许可证;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对各级财政出资以及其他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勘查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上报、转报立项申请,不得批准立项。有关资金补助和配套资金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否则,不得安排补助和配套资金。
  三、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与矿业有关的行业规划,并严格执行。要加强《规划》的管理工作,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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