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女教育救助。农村特困群众子女在教育部门指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部减免书杂费、住宿费;在高中(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全部或部分减免学杂费、住宿费;在市内高等学校就读的,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放助学补助金。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慈善帮扶、勤工助学、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确保农村特困群众子女不因贫失学或辍学,顺利完成学业。
(四)住房救助。继续在全市实施“温暖工程”,用3年左右时间,对农村特困群众现居住的残、危土坯房和泥砖混合结构房分批进行维修改造或整体搬迁,逐步改善农村特困群众的居住条件。
(五)法律援助。适当扩大对农村特困群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关系农村特困群众生产、生活但又不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列的,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援助。
(六)临时救济。对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或有一定收入,但因病、残、灾等突发原因,在享受了定期定量救助、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待遇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实行临时救济。
三、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实
(一)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网络。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农业、扶贫、司法、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汇集社会救助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二)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和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年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市政府要求,加快建立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要重视对社会保障和救助资金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切实保证各类基金用于规定支出和困难群体的救助。要改进救助方式,防止救助资金的分散投入和多头使用。
(三)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及工作规程,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救助的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