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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三政办〔200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我市地处豫西山区,自然灾害年年频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当前农村中仍有一部分困难群众,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残疾、智力不健全、缺乏劳动力等导致自身抵御灾害、摆脱贫困的能力较弱,依靠政府救助才能保障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统筹城乡发展,加强领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把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二、多策并举,健全制度,积极推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动态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社会保障和救助能力。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有意愿享受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力争3年内有计划地实施集中供养;对不愿进敬老院或不适合集体生活的,村、乡(镇)及当事人签订协议,落实供养经费和照料人,保证分散供养人员得到较好生活保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对敬老院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标准确定。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基本医疗救助基金,为在享受农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后仍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群众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农民治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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