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已经成立三门峡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和措施,把转移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营造有利于转移培训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落实培训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培训责任。农业部门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牵头部门,在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培训机构的认定、招标、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培训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劳动部门要做好劳动力输出工作,负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组织本系统职业培训机构参与转移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参与转移培训工作;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扶贫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要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也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参与配合搞好转移培训工作。
(三)切实增加投入。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专项培训资金,专门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中央投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省、省辖市、县(市)区按2∶2∶6的比例进行配套,原则上县财政不得少于1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按一定的比例切块用于扶贫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要通过政府和用人单位的投入,调动农民参加转移培训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开展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工作经费,资金只能用于参加转移培训农民的补贴,真正让农民受益,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鉴定开支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