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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四)打造劳务经济品牌。各地要根据当地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树立劳务输出商品意识,发展劳务输出产业,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享誉国内外的劳务经济品牌。
  四、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造良好环境
  (一)强化收费管理,降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成本。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使用农民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的不合理收费。要防止强制农民参加收费职业技能鉴定,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不得借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转移就业之机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高收费。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政策,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服务政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信息体系,形成市有资源库,县(市)区有网络,培训机构有台账的工作格局。及时、准确公布劳动力资源、培训基地和市场劳动力供求等信息情况,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强省际、市际劳务协作,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
  (四)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级政府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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