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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二)目标任务
  2004年全市培训农民工10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5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岗位培训3万人,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35%。到2010年,全市培训农民工70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35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14万人,岗位培训21万人次,力争实现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工资性收入占50%以上。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一)分类培训,整体推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分为引导性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等三类。
  引导性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由劳务输出地政府组织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主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培训。引导性培训是政府支持下的公益性培训,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在输出地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短期职业技能示范培训项目,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督、农民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工作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当前,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今明两年重点扶持开展由政府财政补贴的短期技能培训,每年完成2万人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要选择1-2个劳动力输出数量大、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作为示范基地,每个县(市)、区要选择2-3个培训机构作为示范性培训机构,开展由政府财政补贴的短期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岗位培训。用工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定期抓好岗位新技术、安全生产等知识的岗位培训。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纳入用人单位的成本核算。
  (二)整合培训资源,增强转移培训能力。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扶贫、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把分散的培训力量集中起来,统一使用,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级农广校、农村职业学校、农村成人学校要成为农民科技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农村普通中学要开设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改造和完善市、县两级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办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技培训中心,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不管是公办、民办,均可以承担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转移培训项目。
  (三)自主自愿,按需培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的同时,要将转移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培训机构承担,对培训机构实行五自主,即自主招生、自主管理、自主培训、自主组织就业、自主跟踪服务。对参加培训的农民,要让其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参加培训的做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并与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需要,采取订单培训、委托培训、校企联合等形式,开展定向培训,确保培训转移就业率。认定培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必须把就业和培训挂钩,要把是否拥有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订单和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作为首选条件,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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