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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为确保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乡(镇)财县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市)、区财政局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政府,资金结余归乡(镇)财政;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与其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原则。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与我市已经推行的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乡(镇)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互为依存,相互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编制、账户设置、收付方式、采购办理、票据管理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1.预算编制。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和原则;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财政局的指导意见和原则,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市)、区财政局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市)、区政府报告。
  2.账户设置。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市)、区财政局在各乡镇开设县(市)、区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和“支出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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