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市烟草局负责管理全市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全市科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管理。
(二十)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调查。
(二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市供销社负责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工作。
(二十四)市黄河河务移民管理局负责黄河河务工程和移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二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因工伤亡、职业病等职工保障管理,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通报全市因工伤亡情况。
(二十七)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二十八)市工商局按规定负责取缔涉及安全生产的无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
(二十九)市财政局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十)市人事局(编办)应当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十一)市广播电视局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全市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三十二)市商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三)市物资总公司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四)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五)市检察院依法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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